從招標方式看兩法銜接(三)
■ 印鐵軍
五、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法》未明確規(guī)定招標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但是,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實際上使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成了例外。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定,而代理機構特別是從業(yè)人員的資質要求對項目實施效果舉足輕重,無形中將保證采購程序規(guī)范、正確的責任交給了代理機構?!墩少彿ā逢P于委托代理的規(guī)定完全不一樣: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人可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而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在《政府采購法》修訂后被取消,不再對其人員和場地設備等設置強制條件。需要強調的是,除集中采購外,《政府采購法》沒有將確保采購程序正確的責任交給代理機構。取消資格審批后,代理機構連以前隱形的責任也不復存在了,只有與采購人共同承擔的責任。因此,組織采購活動是采購人的權力,采購人當然也有相應的責任。對代理機構來說,單純的程序代理將逐步衰退,向專業(yè)化采購、咨詢服務轉型勢在必行。
采購程序是法定的。無論自行組織采購還是委托代理機構,對于采購人來說,法定的采購程序必須履行。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只是將組織采購活動的部分權利授予代理機構,法定的采購程序不會因委托而改變,采購人的法定職責也不會因委托而改由代理機構承擔。除集采機構必須承擔集中采購的責任外,《政府采購法》沒有將任何權利單獨授予采購代理機構,包括保證采購程序正確的責任。對于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并不能改變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代理機構如有違法行為,除了應承擔法律責任外,采購人作為委托人也難逃連帶責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采購人還有幾項權力是不能委托給代理機構的,如指派采購人代表、確認招標文件、確認中標結果等。
六、評審專家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評標專家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guī)靸?nèi)的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方式,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政府采購法》沒有提及評審專家的資格要求,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家。從74號令的立法思路來看,其將“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作為例外情形,表述上基本與《招標投標法》特殊招標項目的定義一致,但將認定例外的權力交給了主管預算單位。需要自行選定評審專家,首先是因為政府采購項目涉及品目的復雜性,評審專家難以分類和隨機抽取。其次,如前文所述,政府采購評審對評審專家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政府采購將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的主體責任交給了采購人,而非主要依靠評審專家。從非招標方式的實踐來看,在最低價成交的評審規(guī)則下,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根本不可能操控評審結果,評審專家的作用更像“陪審員”而不是“法官”,因此,政府采購并未像《招標投標法》那樣對評審專家提出明確的資格要求,也沒有要求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對專家名單保密。當然,如果綜合評分法中存在主觀評價分,在打分完成前防止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串通還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內(nèi)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說明情況,這是《政府采購法》對評審專家提出的不同要求,也是賦予評審專家的責任。這是由采購項目的復雜性決定的。招標文件內(nèi)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規(guī)定,其實質是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行為,理應廢標。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煊墒〖壱陨先嗣裾斦块T實行動態(tài)管理,與建設工程招標的綜合專家?guī)煜啾?,差異明顯。兩個專家?guī)旆梢罁?jù)不同,管理要求不同,管理部門和管理方式也不同,最關鍵的是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fā)揮作用的機制、程度不同,因此,兩個專家?guī)觳荒芎喜?,也不可能合并?/p>
派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委員會,是《政府采購法》賦予采購人的權力。同時,采購人代表也應對投標人資格是否合格和投標標的是否符合采購需求承擔主要責任。一些采購人以避嫌為名不派人參加評標委員會,看似公平公正,實際上逃避了自身責任。指派采購人代表、確認招標文件、確認評標報告、確認中標結果等,采購人是不能委托代理機構或其他人的。當然,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應嚴格執(zhí)行評審紀律,不得引導或脅迫評審專家,影響其獨立評審。
七、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法》對采購預算規(guī)定得很嚴格: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將下一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采購人應根據(jù)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實際上是財政預算執(zhí)行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介于部門預算和國庫支付之間,始終受控于批準的財政預算,因此,采購人必須公開預算,供應商報價不得高于預算,簽訂的合同也必然是總價合同,且不得高于預算。沒有合同總價,就不會有不超過原合同總價10%的添購合同和補充合同,預算控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就會失去意義,總價合同控制與單價結算支付并不矛盾。政府采購合同是總價合同,這不僅僅是《政府采購法》的要求,也是《預算法》的要求。這是很容易被忽略的政府采購與建設工程招標的重大差異,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合同傾向于單價結算的現(xiàn)實情況下。
實踐中,通過公開招標實行定點采購、協(xié)議供貨,簽訂的入圍協(xié)議只有單價或折扣,甚至有的連單價折扣都沒有,這既不符合預算控制的理念,也不符合政府采購的理念。而采購人在定點采購、協(xié)議供貨范圍內(nèi)真正簽訂的采購合同往往與入圍協(xié)議“兩張皮”,這也是部分采購項目價格虛高的重要原因。此外,通過入圍將部分合法供應商限制在外,有政府部門借政府采購之名行審批之實的嫌疑,也并非《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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