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深入推進,投標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增強,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甚至訴訟也越來越多。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好投訴,這對政府采購工作和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理性對待和妥善處理好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投訴問題,這是業(yè)內同行需要共同面對的一個命題。在此筆者就以6個由不同事由引發(fā)質疑投訴的案例來分別分析,看看會給我們實踐中處理質疑投訴工作有哪些啟示。
一、推薦品牌不可行,依規(guī)處罰顯公平
案例回放:
受采購人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網上發(fā)布公告,就該單位采購一批電腦進行了公開招標。公告期間Q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為某一線品牌,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代理機構將指定品牌刪除后,在主要技術參數上動了腦筋,將個別只有該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放入實質性響應要求中,將指定品牌修改為參考品牌,并將答疑文件發(fā)給所有投標公司。評標工作結束后,因中標品牌不在參考品牌之列,代理機構以參數不一致為由對中標候選人Z公司作廢標處理。Z公司拒絕簽署廢標通知書,并就該代理公司指定品牌的問題向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投訴。接到投訴后,采購中心約談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稱,本次招標文件中僅為參考品牌并未指定貨物品牌的要求。
案件分析:
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10月1日即將實施的87號令第二十五條也規(guī)定,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玩文字游戲列舉參考品牌,顯然違反了該條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廢標情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無效投標的規(guī)定,顯然采購代理機構判定Z公司廢標的行為并無依據。
案件處理:
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予以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
啟 示
只要投標人所提供的設備性能,技術指標等能滿足和不低于推薦品牌的功能配置就行,而不能過分的追求品牌效應。
二、跨省投標實不易,封標失誤真泄氣
案例回放:
某學校采購一批實驗室教學儀器與設備,開標現場提交投標文件時。河北省A公司因投標文件密封出現問題被招標代理機構拒絕接受,因此引發(fā)投標人不滿,并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經調查了解,該項目的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密封要完好,并加蓋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公章,而A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缺少法定代表人印章,采購中心與A公司溝通并解釋投標文件應完全響應招標文件的密封要求,最終A公司同意放棄本項目的投標活動。
案件分析:
針對“未按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是否接收”的問題,業(yè)界普遍認為,開標時間未到,可以讓供應商重新按要求密封后再遞交。來不及密封的也應該收取,再由主持人宣布按無效標處理。
18號令第四十條規(guī)定,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其推薦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此次87號令第四十一條也有相關規(guī)定,但沒有公證機構公證的規(guī)定了。因此投標文件的密封問題應當在開標時確定。然而18號令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的規(guī)定看來,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判無效標應當在評標環(huán)節(jié),但投標文件符合性檢查卻是發(fā)生在開標時,此時評標還沒有開始,投標文件也不是由評標委員會開啟的。因此具體操作是,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文件接收表中如實記錄,報評標委員會審查。而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三條“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的規(guī)定,可以在遞交投標文件時就對未按規(guī)定密封的投標文件加以拒收。
啟 示
對于投標文件密封要求,起源于早些年投標文件的提交是送達指定接收信箱,開標時統(tǒng)一打開。
個人認為,招標人無需過分要求密封情況的重要性,特別是實行網上報名,現場開標現場遞交投標文件的今天,只是要投標人認為沒有商業(yè)信息被泄露就可以,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編制時只需簡要表述密封、格式、簽字、蓋章、裝訂要求,不要搞文字游戲,只做一般性要求,而不是做強制性規(guī)定。
與此同時,為這些設定適當的分值,投標人一般為了中標會盡力按要求去做。而如果出現格式等差異時扣分即可,沒有必要在這些問題上否決投標人。商業(yè)競爭主要是靠實力說話,投標人參與越多越能擴大選擇空間與范圍,跨省投標,卻僅因密封未按要求或者裝訂簽章等問題就喪失投標資格,白白浪費了的物力、財力,還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最終質量。
三、網上報名真方便,不請自來好分辨
案例回放
某網絡公司招標采購一批光纜,開標現場提交投標文件時。招標代理機構因B公司未參加網上報名而拒收其提交的文件。該公司委托代理人立即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經調查了解,B公司在報名截止前10分鐘才倉促填寫報名資料,錯將本公司的名稱填成C公司。采購中心依據招標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和說明與質疑人進行深入溝通,該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直表示不能理解。
案件分析
近年來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迅猛發(fā)展特別是網上報名的實行,有效的遏制圍標、串標的發(fā)生,但同時也給我們一些困擾,一是目前無任何法律條文規(guī)范和指導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遇到類似問題時,無法可依,無據可查。二是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采購中心在處理質疑時是否涉嫌違法(排斥潛在投標人)。
啟 示
筆者認為,網絡電子化招投標在全國已成燎原之勢,國家相關部門應抓緊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電子化招投標實施細則與技術標準,建章立制指導招標采購工作健康有序發(fā)展。
四、重復質疑同問題,舉了新證再進行
案例回放
某縣2011年度農村環(huán)境連片整治工程共分7個標段,在開標現場投標人A公司和B公司投標函報價中第一標段報價完全相同,后C投標單位開標現場就要求兩公司以串標全部作廢標處理,在評標中評標專家發(fā)現A公司投標函報價與清單報價一致, B公司投標函報價與清單報價不一致。只有投標函中的第一標段投標報價相同。無法認定有串標可能。 C投標單位在評標結束后就進行了書面投訴。后招標人組織了評標專家進行復議了解到兩公司在我縣同一打字社打投標函,由于打字社失誤造成。收到答復后,C投標單位又向上級多單位同時進行了投訴。造成了不良影響。
案件分析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條規(guī)定了供應商及采購人處理質疑的情形;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采購人的答復范圍;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投訴的方式;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及訴訟的方式
啟 示
對于投標人的重復質疑,采購人或其代理機構要正面引導,準確把握政策法規(guī),及時將情況理清說透,而不能采取消極對待或拖延,造成誤會,使簡單問題復雜化。
五、遇到投訴不可怕,接訴處理規(guī)范化
案例回放
縣第二自來水廠建設項目設計規(guī)劃招標,第一次參與網上報名的單位有5家,5家單位的投標報價其中有4家高于采購人采購最高控制價,只有B公司的投標報價略低于最高控制價。評委會依據“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為由判定本次招標失敗。B公司不同意評委會意見,認為本公司報價低于最高控制價,應當中標,并以此為由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出投訴質疑書,采購中心接到投訴質疑后,立即約談采購人及B公司投標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向其宣傳評標程序,質疑人不能理解且態(tài)度很強硬,稱評標委員會及采購人廢標屬違法行為,如不讓其中標,將大范圍的投訴。約談后,B公司以同樣的理由向市招管辦、書記信箱發(fā)信息,多次發(fā)帖、進行投訴,并帶來報社記者,稱要宣傳報道此事。采購中心再次約見投訴人,媒體記者向其宣傳政策法規(guī)。最終B公司及媒體記者在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后,表示理解,隨即撤回投訴。
案件分析
投訴是法律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做出的特別要求,采購中心做為政采活動的管理部門,理應給予保護與支持,但法律同時要求供應商應當依法提起投訴,不得胡攪蠻纏,對拒不聽勸阻惡意投訴的行為,采購中心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啟 示
采購代理機構擔心被投訴,常常私下化解矛盾,一旦供應商發(fā)現采購代理部門這一弱點,常常糾纏不清。因此,采購各方主體都應該理性面對質疑。不應畏懼質疑和投訴,《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賦予了供應商質疑的權利、投訴的權利,我們應當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依法合規(guī)處理質疑與投訴,及時化解矛盾與糾紛。
六、規(guī)范采購嚴定位,確保工作不失位
案例回放
某縣C單位承建縣重點項目主體后,在配套服務項目采購中,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處室負責同志多次找政府采購中心領導,要求采取“外地詢價”方式。理由是:該項目為為民辦實事項目,為承接某重大活動服務,工期緊,為保證工程的標志物一致性,申請“外地詢價”采購。政府采購中心領導在接到來訪后,向該負責人詳細介紹了政府采購的六種方式及使用條件,并嚴肅指出,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C單位負責人聽了講解后,后悔的說,“自己差點違法都不知道!”。
政府采購中心領導立即向政府部門匯報當前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出對策,幾日后該縣印發(fā)了《政府采購法宣傳手冊》。
案件分析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六種招標方式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的適用范圍及方法,但仍然有少數領導干部,不能熟悉采購程序,往往連采購的幾種形式都分不清。有些單位辦事時效性差,采購計劃性不強,常常要求采購程序縮短,其實還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
該縣政府采購中心領導的行為值得肯定,能及時發(fā)現當前政府采購中的問題,并且準工作要點及時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啟 示
加強宣傳。努力讓當事人了解支持政府采購。
端正態(tài)度。態(tài)度決定成敗,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抓好為采購各方主體行為,提供一流的采購服務,打造一流的政采平臺。遇事要多換位思考,將心比心。
提高效率。對采購各方主體提出的要求,合法合理的立即就辦,只要符合規(guī)定的盡量支持,不能辦理的要耐心細致的做好說服解釋工作。規(guī)范采購嚴定位,確保工作不失位。
結 語
從
招標投標的大環(huán)境來講,作為我們從事專業(yè)招管工作的部門,應著眼長遠,從培育公平交易的大市場角度出發(fā),在規(guī)范操作的同時應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更新觀念,把制約
招標采購發(fā)展的條條框框打破,促進和改善政采工作的健康發(fā)展。(本文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陳維余)